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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  告 實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林 被   告 合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祝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52,457.87元,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依原告起 訴時即民國108 年3 月18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: 30.94 元計算,折合新臺幣為13,999,046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 ,有臺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,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,999,04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35,2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