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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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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  告 高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00萬6,84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,999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喻誠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