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2號
原 告 岱亞國際時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麗敏
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
律師
王
乃中律師
被 告 佐
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文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義務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 萬2,795 元+美
金4 萬9,455 元,其中美金部分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3 月
19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計算,則美金4 萬9,455 元折合新臺
幣150 萬3,927 元(計算式:4 萬9,455 元×30.41 =150 萬3,
927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154 萬6,72
2 (計算式:4 萬2,795 元+150 萬3,927 元=154 萬6,722 元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,34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。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