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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給付義務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  告 岱亞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敏 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      王中律師 被   告 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義務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 萬2,795 元+美 金4 萬9,455 元,其中美金部分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3 月 19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計算,則美金4 萬9,455 元折合新臺 幣150 萬3,927 元(計算式:4 萬9,455 元×30.41 =150 萬3, 927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 萬6,72 2 (計算式:4 萬2,795 元+150 萬3,927 元=154 萬6,722 元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,34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。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