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8號
原 告 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麗珠
被 告 日暉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88,363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6,5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