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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預付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  告 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珠 被   告 日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88,363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6,5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