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8號
原 告 正新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淑慧
被 告 鎧柏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楷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鎧柏科技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),
惟被告已於
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
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6 萬4,478 元,
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 萬2,583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2,083元。
㈡提出具完整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
準備書狀
一件,並應將
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於送
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