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6號
原 告 瀧丰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振隆
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
律師
蔡佳蓁律師
龐永昌律師
被 告 合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明村
被 告 信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明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各給付人民幣17萬5,291.25元、美金50
0 元,及均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
%計算之利息,則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3 月29日之臺灣銀
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.09 元計算,折合新臺幣為1 萬5,54
5 元,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.645 元計算,折合新臺幣為81萬
4,228 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故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
5 萬9,546 元【計算式:(1 萬5,545 元+81萬4,228 元)×2
=165 萬9,546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,434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