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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  告 韋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雄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被   告 詹明道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16,956 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,02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法 官 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冠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