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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號 原   告 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倍卿 訴訟代理人 李自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業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人員、亞業機電工程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叁萬伍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捌仟零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