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6號
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文進
被 告 同達祥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文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