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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 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  告 同達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