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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  告 廖村益 原   告 鑫順元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盼勳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  告 能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,原告廖村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97萬5,6 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,624元;原告鑫順元不動產股份 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1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,51 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應分擔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炎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