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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  告 將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紅 被   告 欣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蜀芳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欣洲食品有限公   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),惟被告已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4萬9,783 元, 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   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9,850 元。 (二)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備書    狀一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   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