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  告 安力德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敦銓 被   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一、原告因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 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  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 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玖佰貳拾肆萬元,應   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    命令裁判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玖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