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8號
原 告 安力德系統整
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敦銓
被 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
一、原告因給付工程款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
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
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玖佰貳拾肆萬元,應
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玖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玖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及
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