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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  告 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  告 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55,66 0元,應繳裁判費15,454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4,9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準備書狀,暨逕 將其繕本送達他造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