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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  告 千瓦創意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三博 被   告 磊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(一)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5 萬4,285 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3,474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 應補繳1 萬2,974 元。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。如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古秋菊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