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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契約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  告 宏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榮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記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契約價 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16萬5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萬2583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5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湘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