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5號
原 告 台灣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錦輝
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
律師
被 告 展星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思棟
上列
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 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