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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   告 台灣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錦輝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  告 展星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思棟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 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