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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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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設計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  告 采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石尚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08 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),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0 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裁判費2 萬1,790 元,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 萬1,290 元。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