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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  告 煜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祥 被   告 禾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世綱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(下同)500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1萬1,762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,原告僅繳納500元,尚不足9, 52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傅淑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