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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  告 米蘿美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露萍 被   告 劉紀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 下同)160 萬元及其利息,是本項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60 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,840 元;而訴之聲明第2 項關於原告請 求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,係屬財產權涉訟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 元,故合計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9,840 元(計算式:16,840元+3,000 元= 19,84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喻誠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