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7號
原 告 米蘿美甲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露萍
被 告 劉紀儀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
下同)160 萬元及其利息,是本項
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60 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,840 元;而訴之聲明第2 項關於原告請
求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,係屬
非財產權涉訟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 元,故合計本件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9,840 元(計算式:16,840元+3,000 元=
19,84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喻誠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