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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 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原   告 苗聯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宇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      謝建弘律師 被   告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祝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477 萬1,699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7萬0,06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