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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  告 杏發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娥 被   告 時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畯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733,750 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7,92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宜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