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2號
原 告 周沈文程
訴訟
代理人 蔡坤廷
律師
被 告 百吉發車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進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46,000 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24,2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