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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  告 宇匯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培林 被   告 拍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善行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 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  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萬肆仟伍佰柒拾玖  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元。扣除原告前繳納   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,原告尚應補繳陸仟壹佰壹拾   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