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林錦毅 代 理 人 程立全律師       游聖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福星五金股份有限公司、福志金屬股份 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係因財產 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 用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,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5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