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號
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傳獻
被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Bizlink Holding INC.
法定代理人 郭殷夙
被 告 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殷如
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貿聯資訊有限公司(BIZLINK (
BVI)CORP.)
法定代理人 郭殷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
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
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
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
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
2 項、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有明文。次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,
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,而同時提起不能併存之他訴
為備位之訴,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,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
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,其又可分為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
,
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,固為關於訴之客觀預
備合併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規定,但於主觀預備合併情形者,
亦得類推
適用之(最高法院94年度
台上字第1078號裁判意旨
參照
)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: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Bizlink Hold
ing INC .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544 萬2,567 元,及自
起
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備
位聲明一:被告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44 萬2,567
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
之利息。備位聲明二: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貿聯資訊有限公司(
BIZLINK (BVI )CORP .)應給付原告544 萬2,567 元,及自起
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經
核其先、備位聲明係具有選擇之關係,為主觀預備合併之訴,依
上說明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又原告上
開先、備位聲明請求之金額同為544 萬2,567 元,自應以此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4,955 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