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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 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被  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Bizlink Holding INC. 法定代理人 郭殷夙 被   告 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殷如 被  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貿聯資訊有限公司(BIZLINK (       BVI)CORP.) 法定代理人 郭殷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 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 2 項、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有明文。次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, 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,而同時提起不能併存之他訴 為備位之訴,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,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 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,其又可分為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 ,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,固為關於訴之客觀預 備合併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規定,但於主觀預備合併情形者, 亦得類推用之(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78號裁判意旨參照 )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: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Bizlink Hold ing INC .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544 萬2,567 元,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備 位聲明一:被告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44 萬2,567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 之利息。備位聲明二: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貿聯資訊有限公司( BIZLINK (BVI )CORP .)應給付原告544 萬2,567 元,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經 核其先、備位聲明係具有選擇之關係,為主觀預備合併之訴,依 上說明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又原告上 開先、備位聲明請求之金額同為544 萬2,567 元,自應以此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4,955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