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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  告 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柒仟陸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 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