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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  告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易騰 被   告 亞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8 萬4,083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6 萬30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