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3號
原 告 王慧茹
被 告 偉瀚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泓光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。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3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 萬130 元。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
繳9,63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繳納
上開裁
判費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