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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  告 王慧茹 被   告 偉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。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3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130 元。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 繳9,63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繳納上開裁 判費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