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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  告 宏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珍 被   告 楊寧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2,953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,0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