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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  告 紅塔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甫凰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  告 陳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8,752 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,8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