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8號
聲 請 人 林寬揚
代 理 人 江承欣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為
相對人上博生技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,未
據繳納聲請費。查
本件係因
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
非訟事件
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
非訟
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