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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  告 佰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被   告 單車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富 一、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拾捌萬伍仟壹佰玖    拾壹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參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   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伍仟捌佰玖拾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