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9號
原 告 郭秀卿
被 告 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麗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為陸仟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