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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黃美築 被上訴人 即 原告 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15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5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,750 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力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