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黃美築
被
上訴人
即 原告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文哲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15 號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0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5,750 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薛力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