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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泰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信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經提起上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355 萬4,79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4,366 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