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將源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美紅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欣洲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熊蜀芳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269號給付
報酬等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4萬
9,783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1 萬5,5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