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4號
原 告 藍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權展
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
律師
張馨庭律師
被 告 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盟仁
訴訟代理人 葉立琦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
所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、事實及理由欄四、五中關於「108 年8 月
26日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108 年6 月26日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