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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284號 原   告 藍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權展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      張馨庭律師 被   告 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盟仁 訴訟代理人 葉立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 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、事實及理由欄四、五中關於「108 年8 月 26日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108 年6 月26日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