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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 上 訴 人 韋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雄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    人 江明軒律師 被 上訴人 詹明道       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1300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(下同)1,716,95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,042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