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  告 韋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雄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      江明軒律師 被   告 詹明道       林永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中關於「分段、分項、分點之各階層編號」記載 ,應更正如附件所示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之分段、分項、分點均有各階層編號( 如:㈠⒈⑴①),但前開判決正本因列印問題均未印出分段 、分項、分點之各階層編號,與原本不符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