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
原 告 韋騰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敏雄
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
律師
江明軒律師
被 告 詹明道
林永富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
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理由中關於「分段、分項、分點之各階層編號」記載
,應更正如附件所示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之分段、分項、分點均有各階層編號(
如:㈠⒈⑴①),但前開判決正本因列印問題均未印出分段
、分項、分點之各階層編號,與原本不符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