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61號
上 訴 人 米蘿美甲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露萍
被
上訴人 劉紀儀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61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惟上訴人未記載
上訴聲明,致本院
無從核定上訴費用,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,並
按上訴標
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
裁判費。又如
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全部,即包含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(
下同)160 萬元及登報道歉部分提起上訴,則
本件請求損害賠償
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0 萬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 萬5,260 元,另請求登報道歉部分,依
上開規定,應
依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/10,是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4,500 元,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 萬9,760 元(貳
萬玖仟柒佰陸拾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
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
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、上訴理由狀並附
繕本1 份到院,
附此
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連士綱
法 官 王 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