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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361號 上 訴 人 米蘿美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露萍 被 上訴人 劉紀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,致本院 無從核定上訴費用,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,並上訴標 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。又如 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全部,即包含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( 下同)160 萬元及登報道歉部分提起上訴,則本件請求損害賠償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0 萬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 萬5,260 元,另請求登報道歉部分,依上開規定,應 依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/10,是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,500 元,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 萬9,760 元(貳 萬玖仟柒佰陸拾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 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、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,附此 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連士綱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