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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 原   告 瀧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隆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      蔡佳蓁律師 複代理人  張家維律師 被   告 合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村 被   告 信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秉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;原告應 就㈠本件訴之聲明究竟為何予以確認(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所提民事陳報狀核與先前主張不同,故有確認必要);㈡就所 確認主張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詳加表明;㈢如有涉及訴 之變更、追加,所依憑之法律上理由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