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
原 告 瀧丰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振隆
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
律師
蔡佳蓁律師
複代理人 張家維律師
被 告 合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明村
被 告 信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秉彜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
十時四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;原告應
就㈠本件
訴之聲明究竟為何
予以確認(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
所提民事
陳報狀經
核與先前主張不同,故有確認必要);㈡就所
確認主張訴之聲明之
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詳加表明;㈢如有涉及訴
之變更、追加,所依憑之法律上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