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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8年度訴字第1402號 原   告 禾家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昌 被   告 愛新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 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業已於 108年5月13日送達於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9頁)。原告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 正上開裁判費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等件為憑(見本院卷第37至45頁),原 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0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