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02號
原 告 禾家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文昌
被 告 愛新鮮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崔懋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
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
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
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業已於
108年5月13日送達於原告指定之
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附
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29頁)。原告
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
正
上開裁判費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
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等件為憑(見本院卷第37至45頁),原
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0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炎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