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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薪資債權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449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上訴 人 順盈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44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 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8,627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1,07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