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01號
上 訴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田天明
被
上訴人 億利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德勝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5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6,185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