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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 上訴人 億利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5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18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