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4號
原 告 杏發紙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成娥
被 告 時新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畯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:「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
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;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:「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於其管轄法院。」。
二、本件被告時新科技有限公司係設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
巷○號1樓,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1紙附卷
可稽,是依民
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
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