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林健雄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長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德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
10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
經查
,
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,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
訴人部分,
乃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,是上訴人之
上訴之利益金額核為新臺幣(下同)325,156 元(參拾貳萬伍仟
壹佰伍拾陸元;計算式: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 地
號土地於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67,600元/ ㎡×上訴人應拆除
地上
物範圍共4.81㎡=325,156 元,至於上訴人另敗訴部分應給付相
當於租金之
不當得利部分,則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5,295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