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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578號 原   告 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壽明驊 訴訟代理人 詹素真 被  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訴訟代理人 蔡東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所 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「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原告「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