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78號
原 告 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壽明驊
訴訟代理人 詹素真
被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
訴訟代理人 蔡東欽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「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原告「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梁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