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7號
原 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鍾秀惠
被 告 益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
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
律師
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
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
9 月19日宣示
辯論終結,並定於108 年10月31日
宣判,茲因本件
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
108 年11月25日上午11時15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