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威全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4日本 院所為108年度訴字第1590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撤銷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2,088 元。 理 由 一、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,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抗告意旨略以:抗告人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之範圍為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上,如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複丈日期民國108 年5 月3 日,發給日期108 年5 月28日之 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699⑴ 部分面積3.05平方公尺之平 房廠房1 (含後方圍牆內空地)、編號699⑵ 部分面積82.6 4 平方公尺之3 層建物(含後方圍牆內空地)、編號699⑺ 部分面積0.37平方公尺平房廠房1 增建、編號699⑻ 部分面 積0.78平方公尺平房廠房1 增建,共計86.84 平方公尺。至 於其他遭被告占用範圍,兩造已於另案和解,不在請求之範 圍內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712,088 元 (計算:公告現值8,200元/平方公尺×86.84平方公尺=712 ,088元)。爰依法提起抗告,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。 三、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, 而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面積,經地政機關測量結果為86 .84 平方公尺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12,088 元(計算 :公告現值8,200 元/平方公尺×86.84平方公尺=712,088 元)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820 元,而原告前已繳納裁判 費10,790元,已全數繳足並有溢繳。 四、從而,抗告人之抗告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,即無不合,原裁 定應予廢棄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