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27號
上 訴 人 白宗仁
被
上訴 人 游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宗裕
以上
當事人間請求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 萬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31,200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