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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白宗仁 被 上訴 人 游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 萬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,200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柏樺